水利研究 | 农业水价改革的理论分析和对策探析
来源:水利发展研究中心
归档时间:2023-06-08我国农业水价改革研究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至今,已历经多个周期和阶段,但是由于农业灌溉供水的公共和商品属性矛盾,以及其他如农民承受力、减负补贴等限制因素,导致我国农业水价改革始终无法完成有效的改善,形成科学的形成机制与调整管控机制。因此,需要综合分析我国农业水价改革的理论,分析其两难困境,认清其现实阻碍,并结合甘肃省会宁县当地的实际情况,来思考其适用的农业水价改革路径,构建科学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灵活的农业水价管控机制、动态的农业水价调整机制,并对会宁县农业水价改革的有效对策进行更进一步的分析,提出可行性高的实践对策,以供我国其他地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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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水价改革的理论分析
我国农业水价改革历经了多个阶段,最早从新中国成立到20世纪60年代由于我国处在经济发展相对薄弱、主要解决“温饱”问题的阶段,因此对于农业灌溉水基本不征收费用,这也是为了促进我国农业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但是到了1965~1987年,为了节约和有效利用水资源,我国开始尝试改革农业水价,历经10年来制定了农业水价相关制度,包括征收原则、水费补贴等相关规定。1988年我国颁布第一部《水法》,正式开始依法缴纳农业水费,让农业水价改革走上了有法可依的道路,这对于我国高效、合理、综合地利用水资源,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与水资源管理体系形成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进入21世纪,为了继续实现节约用水的目标,合理规划水资源配置,也兼顾到农民的经济承受能力。因此,国家发改委进一步探讨了关于农业水价改革的相关指导意见,并提出构建更加科学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与管理制度的建议,尤其要处理好水价与农民承受之间的关系,加强监管力度,避免乱收费、不按要求收费等现象的出现。2010年,国务院针对农业水利水价改革问题进行深度聚焦,明确提出了“双补贴”“额定优惠水价”等农业水价改革办法,为了进一步减轻农民的水费支出压力。
从我国的各项举措中可以窥见,国家在农业水价改革的过程中,始终关注水资源利用率以及农民承受力的平衡关系,并且随着社会形式的不断改变而不断调整。也得以让我们窥见其中蕴含的农业水价改革原理,以及在基于水资源稀缺和供求关系而形成的价格机制与基于农民用水支付能力和意愿的承担能力两个方面的矛盾性和两难困境。一方面,农业水价改革的方向应该是完善市场经济价格体系,制造更加活跃和适宜的农业市场化改革,能够发挥市场对水资源配置的调节作用,避免由于供需失衡导致的地区供水系统设施维修、节水意识、用水效率等一系列问题。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农业用水收入一直未能达到供水成本,因此必须要致力于与提高水价,向更规范的市场化进行改革。但是由于地区发展不均衡,尤其是甘肃地区,农民的支付意愿和能力都不足以支撑供水成本,如果提高水价,必然导致农业生产的效益降低,让广大农民面临增收困难的窘境。在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的当今社会,很容易导致弃耕、弃田等现场出现,这也并不利于我国农业的良性发展。同时,也进一步让政府前期在农业水利建设中的投入无法收回,加重了水利部门的负担。
为了改善我国农业水价改革的两难困境,必须要从农业水价改革的理论上进行深刻分析和认识,既要承认农业灌溉用水的商品属性,又要承认农业灌溉用水的公共物品特性。所谓的商品属性,就是具备价值和使用价值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显然,农业灌溉用水能够满足农作物成长的需求,具备价值和使用价值。而农业灌溉水上从天然湖泊、河川、地下水处用水利设施进行调取和运输到农田形成的劳动产品。因此,农业灌溉用水与农户种植农作物之间就有了交换,而农业灌溉用水就具备了商品属性。所以,它必然要发挥市场机制中的调节作用,能够反映在农业灌溉用水方面的供需关系。相对于南方而言,北部、西部等地区的水资源更为稀缺,尤其是甘肃地区,其水资源的调取和运输时间和人力成本就会更大,也就是凝结在这一地区的农业灌溉用水当中的劳动力就会越多,成本就越高。但是由于甘肃地区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农民用以支付农业灌溉用水的压力如果过大,也会造成供需关系的失衡。同时,又由于我国耕种体系和政府引导农业生产集体供水的模式,让我国的农业灌溉用水具备了公共物品属性。很多种植区都是由不同农户在种植,在灌溉用水的精细化管理方面,又会产生很多的困难。因为管护成本的上升,再次将导致水价上升。在甘肃地区,由于耕种地区自然条件环境的恶劣,为了尽肯能地节约水资源,减轻农户负担,更需要在农田水利设施方面进行改造,这无疑又增加了水利成本,增加了水费支出。这一矛盾关系如何能够得到改善,也是我们在农业水价改革当中必须要面临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