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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水利厅印发农村饮水安全两项重要指标考核办法

来源:水利部网站

归档时间:2018-07-20

  近日,湖北省水利厅印发《湖北省农村供水水质合格率指标考核暂行办法》和《湖北省县级财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资金到位率指标考评办法(试行)》,规范“农村供水水质合格率”和“县级财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资金到位率”两项重要指标考核工作。

  “农村供水水质合格率”和“县级财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资金到位率”分别被纳入省委对市(州)党政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体系和湖北省县(市、区)“三农”发展综合考评体系中的考核指标。考核工作旨在通过量化措施综合评定市(州)年度农村供水水质状况和县(市、区)年度县级财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资金到位情况,促使各地进一步强化农村供水水质保障,确保已建工程长效运行。

  水质考核办法明确,每年年度考核目标由湖北省饮水办分区域研究拟定后报省考核办确定,市(州)水利局负责对所辖县(市、区)分季度、分年度进行考核,省饮水办负责对市(州)进行年度考核,市(州)水利局对县(市、区)考核数据来源为县级农村饮水安全水质检测中心检测数据,省饮水办对市(州)考核数据来源为市(州)上报的年度考核数据和省级卫计部门提供的年度水质监测数据。维修养护资金考评办法明确,各地要以县级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出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度县级财政维修养护资金考评目标,武汉、鄂州所辖区以及天门、仙桃、潜江等按农村总人口不低于人均3元的标准确定,其他县(市、区)按农村总人口不低于人均2元的标准确定,市(州)水利局负责对所辖县(市、区)县级财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资金到位率进行季度统计和年度考评,省饮水办负责复核汇总市(州)上报的年度考评数据和上报考评结果。

  考核、考评办法要求,各市(州)水利局应及时对季度考核和年度考评结果在区域内进行通报,对存在的问题督促查明原因,制定措施,及时整改。考核、考评工作中必须严格审核水质检测和财政到位资金佐证资料,确保数据真实、准确。省级审核中如发现存在弄虚作假情形,有关地方该项指标按零分计,同时将严格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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