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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村供水将步入有法可依的新阶段

来源:水利部网站

归档时间:2018-07-20

  2017年7月21日,《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10月1日起施行,这是福建省第一部有关农村供水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涵盖了城镇供水和农村供水,既规定了城乡供水的统一要求,也分别体现了城镇供水、农村供水的不同特点。条例包括总则、供水水源保护与水质管理、供水设施规划与建设、供水经营与用水管理、供水设施维护与管理、用户权益保护、法律责任和附则共8个章节71条。

  《条例》在涉及农村供水上包括五个方面的主要内容,一是明确了农村应当坚持因地制宜、分类发展原则,以集中供水为主,分散供水为补充,完善农村供水体系。二是规范了供水水源保护与水质管理。规定农村集中供水水源保护范围划定及保护措施,提出农村供水水质检测要求。三是建立了供水设施规划与建设机制。规定城乡供水专项规划编制要求,以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农村集中供水投入,强化工程质量管理与监督。四是强化了供水经营和用水管理。规定农村供水经营管理主体,鼓励推行专业化管理,并建立合理水价形成机制,规范供水行为。五是完善了供水设施维护与管理。规定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划定,明确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统筹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的运行、维护与管理。此外,《条例》还规定了用户权益保护,并针对有关违法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条例》的实施将进一步规范福建省城乡供水工作,必将促进全省农村饮水安全工作水平的提高,使我省农村饮水安全有了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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