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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完成2017年度盟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绩效评价初步评议

来源: 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归档时间:2018-07-20

  为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加快推进全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水利部 农业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扎实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有关要求,自治区水利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农牧业厅、国土资源厅联合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试行)》,对各盟市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绩效评价工作。评价内容分为盟市级层面工作责任落实、信息报送和宣传、改革实施范围、夯实改革基础、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和建立盟市级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等六部分内容20项细化指标。

  我区各盟市对照《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试行)》设置的评价指标,总结评价期内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推进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自评并于2017年12月31日前将自评报告和评价依据(相关文件或证明材料)上报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水利厅组织技术支撑单位自治区灌溉排水发展中心的技术力量对盟市提交的自评报告和支撑材料进行了复核,并按评价指标体系提交了复核结果材料。

  2018年1月31日,自治区水利厅组织发改委、财政厅、农牧业厅、国土资源厅相关业务处室具体负责人、技术支撑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及技术人员,在水利厅召开了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绩效考评部门联席会议,对自治区各盟市2017年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自评情况进行复核初评。参会人员在技术支撑单位提交的初评结果的基础上,对评价体系的内容和标准进行了充分的讨论,进一步明确了赋分标准,并对各盟市的赋分情况对照支撑材料逐条逐项予以核定,形成了自治区五部门对盟市绩效考评的初步评议结果。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要求,在初步评价结果的基础上,自治区五部门将组建工作组对各盟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进行现场抽查实地评价,形成最终的评价结果并予以正式发文公布。

  评价结果将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并与涉及农田水利建设的资金分配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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