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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价局 青岛市水利局印发《关于农业用水价格核定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青价费[2017]42号

来源:青岛政务网

归档时间:2018-07-20

  区市物价局、水利局,青岛西海岸新区发展和改革局:

  现将《关于农业用水价格核定管理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岛市物价局 青岛市水利局

  2017年10月25日

  关于农业用水价格核定管理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用水价格管理,维护供用水双方合法权益,促进节约用水,保障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根据国家、省和我市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就我市农业用水价格核定管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深化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责任

  农业是用水大户,也是节水潜力所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事关我国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水安全,而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又是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核心。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对于促进农业节水、提高用水效率、优化水资源配置,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两年,国务院办公厅及国家发改委、水利部等先后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作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明确提出了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以及保障措施,省、市也先后出台了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目标任务更加明确,方法措施更加具体,责任分工也更加细化,要求物价部门承担起农业水价成本核算、水价核定、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和分类水价的制定以及水价执行的监督责任;水利部门负责确定农业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灌溉定额,协调各部门指导和抓好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与管理、工程使用权界定、农业水权分配及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日常工作。各相关区市物价、水利部门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把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摆上更加突出位置,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明确任务分工,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顺利推进。

  二、把握基本政策,明确管价方式

  (一)合理确定定价形式。根据《山东省定价目录》、《山东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各相关区市承担本区域内农业水价核定管理的主体责任,市级价格主管部门按职能对其进行工作指导。农业水价按灌区类型,采取不同的价格管理方式,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农业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以及小型灌区等小型水利工程农业供水价格,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其中,利用社会资本投资兴建或群众自筹资金建设的民办、民营小型水利工程(含井灌区)及末级渠系供水价格,可以实行协商定价。

  (二)探索实行分类水价。统筹考虑区域内农业发展政策、用水量、农业生产效益等,区分不同的农业种养结构、缺水程度、供水来源,积极推行分类水价。经济作物和养殖业用水价格应高于其他用水类型;对按照政策应当限制用水的,可以实行特殊加价制度;要使地下水用水成本高于当地地表水成本,适当提高地下水保护区用水价格。

  (三)逐步推行分档水价。落实国家、省农业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政策,按照“多用水多付费”的原则,以定额内用水量作为基准,合理确定阶梯和加价幅度,促进农业节水。累进加价的具体幅度、档次以及加收比例,由各相关区市按照《山东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同时借鉴同类地区改革试点经验,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

  三、加强成本监审,明确核价办法

  (一)成本要素。农业供水成本主要分为运行维护成本和完全成本。运行维护成本主要包括维修费、燃料及动力费、职工薪酬、管理费用和生产费用,不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费;完全成本主要包括运行维护成本和固定资产折旧费。

  (二)核价原则。农业用水终端水价由灌区骨干工程水价和末端渠系水价两部分构成,以骨干工程供水价格为基础,加末端渠系供水价格。根据各地实践和试点经验,我市实行政府定价的农业供水价格,按照补偿运行维护成本的原则确定,有条件的区市,在运行维护成本的基础上,可逐步提高到完全成本水平。末端渠系供水价格,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或完全成本水平,具备条件的可以提高到微利水平。实行协议定价的农业用水价格,本着平等自愿、有利于节水、保障工程良性运行、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的原则,由供水方与用水户协商确定。具体核算可参照《山东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鲁政办字〔2006〕9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农业用水条件、工程状况相同或相近的毗邻区域,执行水价应尽可能统一。

  (三)核价方式。?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农业用水价格暂实行单一制水价,具备条件的区市(项目区),可实行两部制水价。

  1.单一制农业用水价格。单一制农业水价=(维修费+燃料及动力费+职工薪酬+管理费用+生产费用)÷农业用水年平均供水量。采用完全成本核定水价,成本费用中可增加固定资产折旧费。

  2.两部制农业用水价格分为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其中:

  基本水价=(职工薪酬+管理费用+50%维修费)÷农业用水需求量

  计量水价=(燃料及动力费+生产费用+50%维修费)÷农业用水年平均供水量

  采用完全成本核定水价,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各分摊50%的固定资产折旧费。

  3.农业用水需求量一般按照农业用水定额计算;农业用水年平均供水量,采用供水计量点的年设计供水量并适当考虑3-5年内预计实际供水量计算。

  (四)核价程序。制定农业用水价格应严格履行政府制定价格相关程序规定要求。实施政府定价的农业供水工程,由各相关区市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成本监审,形成成本监审报告。在实施成本监审过程中,可以聘请第三方参与。在此基础上,由相关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利等部门,综合考虑供水成本、水资源稀缺程度、用户承受能力合理制定供水工程各环节水价。实行协商定价的农业用水工程,由供用水双方协商确定水价后,通过签订协议予以明确,合同内容包括约定价格、违约责任、纠纷解决方式等。

  对实施政府定价的农业水利工程,水价核定后应当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并视水资源稀缺程度和农业用水供需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农业用水价格通过实施精准补贴,实现“总体上不增加农民(用水户)负担”的要求。

  四、完善配套机制,加强水价监管

  (一)注重统筹协调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是一项复杂艰巨的系统工程,时间跨度大、任务重、项目环节多,仅仅依靠一两个部门是难以完成的,必须树立全局观念和“一盘棋”思想,统筹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与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工程建设和管护机制、用水管理机制的建立协同推进。

  (二)制定农业用水价格管理办法。各相关区市要按照国家、省和我市建立完善水价形成机制的总体要求和工作部署,结合实际情况,对照“青岛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督查指标体系”,12月底前制定出台本区市农业用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农业水价核定原则、不同类型灌区核价方法、超定额累进加价幅度等措施,相关文件报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水利局备案。

  (三)加强水费征收监管。对实施政府定价的农业水利工程,有关水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确定的水价和计量进行收费,按户计量收费,不得在核定的农业水价之外随意减免、涨价和价外加价。水费收取要使用统一票据,水费收入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纳入经营性收费管理,由工程管护主体作为经营性收入自主管理,用于水利工程的运营、维护和管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水费收取要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做到“水量、水价、水费”三公开,征收和使用情况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管。各相关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供水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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