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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调度管理办法》今起施行

来源:中国水利

归档时间:2021-11-02

为规范水资源调度管理行为,实现有序调水,水利部制定了《水资源调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经水利部2021年第15次部务会审议通过,10月20日印发,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一、《办法》出台背景及必要性

开展水资源统一调度,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十六字”治水思路、实现空间均衡的重要抓手;是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优化水资源配置的重要内容;也是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复苏河湖生态环境的重要支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46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实施水量统一调度;《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等对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也提出了明确要求。

当前水资源统一调度管理仍面临不少问题,突出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不规范,一些河流有调度方案或调度计划,大部分江河没有编制调度方案或调度计划,调度工作不规范或尚未开展调度工作。

二是协调不畅,水资源调度涉及供水、灌溉、发电、航运等多目标保障,但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难以实现各方共赢。

三是支撑不力,开展水资源调度没有统一的规范要求,缺乏技术支撑。这些问题的存在,与缺乏全国性的调度管理制度密切相关。

制定《办法》,对于推进水资源统一调度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提升水利治理能力和水平,统筹解决“四水”问题,助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办法》编制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十六字”治水思路为指导,以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在总结已有水资源调度管理经验基础上,按照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水资源最大刚性约束的要求,站在全流域角度,明确调度目标并开展统一调度;明确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水资源调度管理权限;按照水资源调度管理的系统性要求,统筹生活、生产、生态等用水,从调度方案和调度计划编制、调度实施、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环节明确水资源调度管理的内容和要求,推进水资源调度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三、重点内容

《办法》共五章,三十一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调度原则、管理主体、调度责任、协商机制和调度控制要素等。

第二章水资源调度方案与计划,建立了江河流域和重大调水工程调度名录制度,明确了水资源调度方案、年度调度计划的编制要求、依据、程序、效力等。

第三章调度实施,明确了水资源调度实施过程中的调度计划调整、调度指令下达、水工程调度管理要求,建立了调度协调、调度预警、生态补水调度、信息共享等机制。

第四章监督管理,明确了调度年度报告和情况通报、调度考核与评估、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

第五章附则,明确了《办法》与其他法规规章的衔接、实施细则、施行日期。

四、关于《办法》适用范围

我国已开展水资源调度的主要形式分为江河流域水资源调度和调水工程水资源调度,如黄河、黑河、南水北调工程等。考虑当前水资源调度管理的工作重点,《办法》将适用范围界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江河流域(含湖泊)及重大调水工程的地表水资源调度。

同时,考虑我国江河流域和调水工程数量众多且情况各异,为突出实用性、可操作性,《办法》设计了调度名录制度,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确定开展水资源调度的江河流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名录。

五、关于调度方案与计划

调度方案和计划是开展水资源调度的指导性文件,主要明确包括调度起止日期、年度水量分配、调度控制要素、调度管理职责、控制性水工程及其调度、调度预警以及年度调度目标等内容。

为确保水资源调度工作的有序开展,《办法》规定,列入名录的江河流域和重大调水工程,都应当编制水资源年度调度计划,明确年度调度目标。对于用水矛盾突出、水资源调度管理复杂的,还应当根据需要编制水资源调度方案,确定调度管理的原则。为体现调度精准化,水资源调度方案有效期限一般为三至五年,应随着用水情势、工程条件变化而及时调整。

六、关于水资源调度实施

为推进水资源调度顺利开展,《办法》规定了调度实施5项机制:

一是协商机制。考虑水资源调度利益关系复杂,涉及供水、发电、航运等多目标协调,以及调出区、调入区利益平衡,《办法》明确了涉及重大调水、重要生态补水、重要利益协调的,应当根据需要建立利益相关方参与的调度协商机制。通过协商沟通,平衡多方需求,达成共识,实现共赢。

二是协调机制。为有效增加可调度水资源量,《办法》明确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通过洪水资源化、丰蓄枯用等措施,增加水资源有效供给。同时,为确保人员不伤亡、水库不垮坝、重要堤防不决口、重大基础设施不受冲击,明确病险水库主汛期原则上不蓄水。

三是预警机制。为做好水资源调度响应,充分发挥调度控制作用,做好预报、预警、预演、预案文章,《办法》明确出现预警情况时,应当及时发布调度预警,并可采取控制取用水规模、调度重要水库水电站等措施。

四是生态补水调度机制。为推进复苏河湖生态,规范生态补水改善水生态环境的程序,《办法》细化了实施生态补水调度的条件和要求,要充分论证补水工程输水能力以及水源区水资源承载能力,并经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后实施。

五是信息共享机制。水文监测信息以及工程调度信息是实施水资源统一调度的重要基础,《办法》要求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相关单位监测信息以及水资源调度信息共享,以支撑水资源调度精准化决策。

七、与相关法律的衔接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等法律法规对防洪、抗旱以及其他突发事件处置的水资源调度均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黄河水量调度条例》《太湖流域管理条例》《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黑河干流水量调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对单一江河流域或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也有规定。考虑《办法》属于规范性文件,《办法》明确在有关法律法规中已有明确的事项,从其规定。

《水资源调度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加强统一调度管理,规范调度行为,促进空间均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江河流域(含湖泊,下同)及重大调水工程开展水资源调度,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调度,是指通过合理运用各类水工程,在时间和空间上对地表水资源进行调节、控制和分配的活动。

第三条水资源调度应当遵循节水优先、保护生态、统一调度、分级负责的原则。

开展水资源调度,应当优先满足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统筹农业、工业用水以及水力发电、航运等需要。

区域水资源调度应当服从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水力发电、航运等调度应当服从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

第四条水利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全国水资源调度工作。

水利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水利部授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协调、实施、监督跨省江河流域、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协调、实施、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调度工作。

第五条流域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资源调度的要求,明确调度管理机构和责任人。

对水资源配置影响较大的水库、闸坝、水电站、引提水工程、调水工程等控制性水工程以及重要取用水户,应当纳入水资源调度管理。控制性水工程管理单位、重要取用水户应当明确调度实施责任人,报送有管辖权的流域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水资源调度涉及重大调水、重要生态补水、重要利益协调的,流域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建立利益相关方参与的调度协商机制,协商结果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水资源调度应当根据时间和空间用水需求,以用水总量、断面水量(水位、流量)等作为调度控制要素,并可根据河流开发利用程度、工程情况等因地制宜选择。

第二章 水资源调度方案与计划

第八条水利部组织确定需要开展水资源调度的跨省江河流域以及跨流域、跨省重大调水工程名录。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需要开展水资源调度的江河流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名录,报水利部备案。

前两款规定的名录应当公布并及时更新。

第九条列入名录的江河流域和重大调水工程,应当编制水资源年度调度计划,根据需要编制水资源调度方案。

水资源调度方案、年度调度计划应当包括调度起止日期、年度水量分配、调度控制要素、调度管理职责、控制性水工程及其调度、调度预警等内容,明确年度调度目标。水资源调度方案有效期限一般为三至五年。

第十条水资源调度方案、年度调度计划由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组织编制,报公布名录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审批或者备案要求随名录一并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年度调度计划编制要求,报送区域年度用水计划建议、年度水工程运行计划建议等。

第十一条国务院批复或者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联合批复水量分配方案的跨省江河流域,由相关流域管理机构编制水资源调度方案和年度调度计划,并报水利部审批。

涉及两个及以上流域管理机构的重大调水工程,由水利部组织编制并下达水资源调度方案和年度调度计划。

第十二条编制水资源调度方案、年度调度计划应当以水量分配方案、生态流量保障实施方案等为依据,并与防洪、抗旱、航运等专业规划相衔接。

编制重大调水工程年度调度计划还应当以工程规划建设任务为基础,统筹调入区需求和调出区可调水量,并服从相关江河流域水资源调度方案、年度调度计划。

第十三条水资源调度方案、年度调度计划是实施水资源调度的依据,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重要取用水户以及水力发电、航运、水工程管理单位等必须严格执行。

第三章 调度实施

第十四条流域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调度管理权限内负责水资源调度方案、年度调度计划的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流域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江河来水、水库蓄水变化、用水过程等情况,在调度管理权限内对年度调度计划进行动态调整。

因年度预测来水与实际来水相差较大等原因,确需对年度调度计划进行重大调整的,由原编制单位提出调整意见,按原程序审批或者备案,纳入调度实施。

第十六条流域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时雨情、水情、工情及用水需求等情况,按照调度管理权限下达实时调度指令。

第十七条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落实水资源调度方案、年度调度计划、调度指令等要求,实施所管辖工程的调度。

控制性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水资源调度方案、年度调度计划,结合工程安全状况,编制工程控制运用计划,落实调度目标要求。

非控制性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水资源调度方案、年度调度计划要求,细化工程调度目标。

第十八条水资源调度应当做好与洪水调度的衔接。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通过洪水资源化、丰蓄枯用等措施,增加水资源有效供给。病险水库主汛期原则上不蓄水。

第十九条流域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调度预警机制。出现预警情况时,应当发布调度预警,并可采取控制取用水规模、调度重要水库水电站等措施。

第二十条确有生态补水需要,且工程、水源具备调水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具有审批权限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批后可以相机开展生态补水,改善区域水资源调蓄和水动力条件,促进河湖生态环境复苏。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批时,应当统筹调出区和调入区水资源情势,根据需要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禁止调水冲污,严禁以生态补水为名人造水景观,不得危及区域水安全。

第二十一条流域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雨情、水情、水工程调蓄、取用水、重要断面调度控制要素等监测信息以及水资源调度信息共享,支撑水资源调度精准化决策。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在跨省江河流域和重大调水工程调度期结束后一个月内,向水利部报送年度水资源调度工作总结。

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要求,报送所管辖范围内江河流域和重大调水工程年度水资源调度工作总结。

纳入统一调度的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报送水工程调度工作总结。

第二十三条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江河流域和重大调水工程年度水资源调度实施情况通报相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

出现管控断面控制指标不达标、实际取用水超年度计划、擅自改变取水用途、发生严重水体污染等情形的,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相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四条水资源调度实施情况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

水利部适时组织开展水资源调度评估和调水影响评价工作。

第二十五条水利部负责对全国水资源调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按照要求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所管辖范围内水资源调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年度调度计划和调度指令的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四)依法对取用水情况进行检查;

(五)对涉及调度的其他有关事项进行调查、询问。

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和配合监督检查工作,不得拒绝或者妨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十七条水资源调度相关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当予以责任追究:

(一)未按规定编制水资源调度方案或者年度调度计划的;

(二)未按规定报送年度用水计划建议或者年度水工程运行计划建议的;

(三)不执行或者擅自调整水资源调度方案、年度调度计划或者调度指令要求的;

(四)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不配合监督检查的;

(五)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六)其他违反水资源调度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出现第二十七条所述情形的,由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水资源调度中涉及防洪、抗旱以及其他突发事件处置,且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黄河水量调度条例》《太湖流域管理条例》《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黑河干流水量调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对水资源调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以及水资源调度工作实际,制定水资源调度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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