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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修订出台河道管理条例

来源:水利部网站

归档时间:2021-09-23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进一步增强地方性法规的针对性、实用性,保证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协调性。近日,甘肃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修订出台,将为甘肃推动河湖长制落实落地、全面强化河湖管理保护提供有力法治支撑和保障。 

《条例》突出生态功能定位。《条例》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行河湖长制重大决策部署,紧扣国家西部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和黄河长江上游重要水源涵养区、补给区的功能定位,坚持突出重点、明晰责任、强化监管,增加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内容,明确了河道保护、治理和利用应当遵循自然规律,服从防洪总体安排,按照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绿色发展的原则,着力强化河湖管理保护责任和举措。 

《条例》突出河湖长制作用。《条例》注重发挥河湖长制平台作用,确立了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系,增加了河湖长制条款,明确省、市、县、乡、村五级河湖长组织体系,以及各级总河长、河湖长、河湖长制责任单位的职责,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执法、考核问责激励机制,使河湖长制成为河道管理保护的制度保障。 

《条例》突出河道采砂监管。《条例》吸收甘肃省各地在河道采砂管理中探索出的有效经验做法,明确了河道清淤和界河采砂许可程序,对禁采区和禁采期进行明确规定,对砂石料堆放、转运、清理、平整作出更严格的规定,河道采砂应当即时转运或者清除砂石料、弃料堆体,即时复平采砂坑道,不得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砂石料。 

《条例》突出与上位法紧密衔接。针对甘肃涉河建设项目侵占河道、违反法规采砂等突出问题,《条例》补充完善了《水法》《防洪法》等有关禁止性规定,并根据省情实际进行了细化实化,即:增加了禁止损毁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水文监测设施的规定,增加了设置和扩大入河排污口应当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规定,补充细化了河道管理范围和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从事相关活动的规定,明确了禁止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相关规定,确保《条例》具有较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条例》突出完善相关法律责任。《条例》严格对照上位法,补充完善了法律责任缺失的处罚种类;补充了兜底性条款,兼顾条例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对补充的禁止性规定,增加了指引性处罚规定;补充完善了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在河道管理保护中应当强化自我约束和监管自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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