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财建〔2016〕73号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水利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十三五”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财政奖补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发改委(局)、水利(务)局:
日前,省政府已正式批复《湖南省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十三五”规划》,为切实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作,规范和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水利厅制定了《湖南省“十三五”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财政奖补暂行办法》,经报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十三五”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财政奖补暂行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水利厅
2016年11月15日
附件:
湖南省“十三五”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财政奖补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等六部委关于做好“十三五”期间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及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发改办农经〔2016〕11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5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是指按照“巩固成果、稳步提升”的原则,结合脱贫攻坚、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美丽宜居乡村等工作部署,坚持城乡统筹、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建管并重,科学确定水质、水量、方便程度和保障程度等规划指标,合理确定“十三五”期间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目标任务,以健全机制、强化管护为保障,充分发挥已建工程效益,综合采取改造、配套、升级、联网等方式,进一步提高农村饮水集中供水率、自来水普及率、供水保证率和水质达标率。
第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奖补工作应当依法依规、政府引导、严格管理,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转变政府职能,发挥社会资本的专业技术和管理等优势,提高农村饮水安全工作质量和效率,鼓励推广运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
(二)兼顾公益性和经营性平衡,提高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效率,维护公共利益;
(三)合理划分财政支出责任,市县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的责任主体。
第四条 省里将从全省各市县中择优遴选基础条件好,政府和社会各界积极性较高的市县,作为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推广运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试点市县,并对试点市县精准指导,推进项目实施,尽快见成效,为全省推行PPP模式积累经验。
第二章 奖补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纳入奖补范围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纳入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十三五”规划建设项目库;
(二)符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施精准扶贫的总体目标要求;
(三)必须确保在2020年以前完工;
(四)所在地群众具有较高的积极性。
第六条 “十三五” 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国省补助资金按照“优先扶贫、分类奖补”的原则,对于贫困人口和非贫困人口实行地区差异化补助:对全省建档立卡的370万贫困人口,按照500元/人的标准予以补助,按因素法切块下达到各县,对规划450万贫困人口中已纳入易地扶贫搬迁的80万人口,其自来水工程建设由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统筹解决;对于其他非贫困人口,按照120元/人的标准予以补助。不足部分由各县市区自筹解决。
第七条 对全省各市县已纳入“十三五”规划且采用PPP模式建设的项目进行奖励,按照“先建先奖,奖完为止”的原则,在完成项目识别、项目准备、项目采购环节,签订PPP合同进入项目执行阶段后,由当地审计、财政、发改、水利部门认定,报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水利厅备案,省财政再根据地方贫困程度、PPP项目规范操作程度等因素在“十三五”规划投资额的10%以内给予奖励。对于PPP流程操作规范、受益人口多、水质检测合格率高,并在全省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项目,可视情况适当提高奖补比例。
第八条 对规划中的水质检测和监管能力建设、工程运行管理能力建设以及无法建设大型自来水厂,只能采取分散供水方式的单体项目(单村及单村以下工程),按照财政支出责任的划分原则,由市县政府负责完成建设和管理。
第九条 补助资金优先用于贫困人口的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自来水工程建设。奖励资金只能用于采用PPP模式项目的政府方资本金和可行性缺口补助。
第三章 奖励资金申报与拨付
第十条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经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审计、财政、发改、水利等部门审核认定后,在每年1月底前对上年度的奖励项目向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水利厅备案,并申请奖励资金。市县财政、发改、水利等部门对备案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备案资料包括:
(一)符合奖补资金申报条件的项目清单,并在清单中按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金〔2014〕113号)所列的项目识别、项目准备、项目采购、项目执行等相关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实施方案编制、资产评估以及政府采购等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
(三)市、县政府对项目资本金注入以及完成资金筹集的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
(四)市、县政府与社会资本签订的正式的PPP合同(复印件);
(五)其他需要补充的资料。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会同发改、水利部门视情况对各地申报的项目按相关规定进行抽查,并按照省级年度预算情况确定奖励资金规模。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各级发改、财政、水利、住建、环保、卫计、审计等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形成政策合力,积极推动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按照年度计划,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制度,做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省发改委对各地项目管理情况进行考核;省财政厅对各地项目资金到位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考核;省水利厅是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规划的组织实施以及对各地项目实施情况及自来水普及率进行考核;省卫计委对各地水质达标情况进行考核,四部门的综合绩效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奖补资金的依据之一。2018年对“十三五”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进行中期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报经省政府同意后可对相关政策进行完善。
第十三条 各市县政府要按照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有关政策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降低项目的建设、运营成本,提高项目公司的整体收益水平,确保项目的商业可行性。各地要积极争取国家专项建设基金、PSL补充抵押贷款等,努力降低项目财务成本。鼓励各地按照“城乡供水一体化、厂网一体化、给排水一体化”等方式,实现组合开发,增强项目盈利能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也鼓励各地以市州为单位,将全市州的项目整体打包实施。
第十四条 对于采用PPP模式建设的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项目应严格按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金〔2014〕113号)实施,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财政管理行为,依法加强项目合同审核与管理,加强成本监督审查,切实保障项目合同顺利实施,防止公共资产和资源流失。要确定好合理的定价机制、收费标准和运营年限,依法给予合理的投资回报率,也要建立动态可调整的投资回报机制,防范政府过度让利,不得采取保底承诺、名股实债、回购安排等方式变相融资,防止企业债务向政府转移。财政部门主要负责PPP项目的物有所值、财政承受能力论证、财政支出责任确认等工作,水利部门等各地政府确定的项目实施机构具体负责项目准备、项目采购、质量监管和项目移交等工作。
第十五条 相关部门要严格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奖补资金。对虚报材料骗取资金的,省财政厅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奖补资金的管理,加快拨付进度,严禁截留、滞留、转移、挪用资金。省财政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奖补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财经制度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有关市县财政、发改、水利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在有关政府网站上及时公布资金的安排和使用、项目安排和实施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