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水标[2016]1号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有关单位:
为提高全省水利工程管理水平,确保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并长久充分发挥效益,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测算、核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4号)精神,我厅组织修订了《浙江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定额标准》)。现予以印发,请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执行。
《定额标准》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各地在试行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给我厅。
附件:浙江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行)
浙江省水利厅
2016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