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长江河道采砂综合整治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水利部网站
归档时间:2021-04-14水河湖〔2021〕113号
云南省、四川省、重庆市、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江苏省、上海市水利、公安、交通运输、船舶工业、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公安部长江航运公安局,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长江河道采砂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水利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部署开展了长江河道采砂综合整治行动,采砂船舶治理是其中重要内容。为进一步强化采砂船舶源头管控,水利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对长江河道采砂船舶和采砂行为专项治理(以下简称专项治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系列重要讲话,坚决落实中央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精神,坚持问题导向、源头治理,严肃查处非法采砂船舶,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切实保障防洪安全、生态安全、通航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和保障。
二、目标任务
推动地方人民政府落实属地责任,调动各相关部门执法力量,对长江非法采砂船舶实施集中清理整治。严厉打击无证采砂或未按许可要求采砂的船舶。严查证件不齐、船证不符的采砂船舶,尤其是无船名船号、船舶证书、船籍港的“三无”采砂船舶。严禁对船舶非法改装以及建造伪装、隐藏采砂设备的采砂船舶。对查获的“三无”采砂船和“隐形”采砂船依法予以拆解。暂停沿江各地新增采砂船舶注册登记(已经批准开工建造的除外),推动采砂船舶“减存量、控增量”。依法对采砂船舶实行指定停泊。本次专项治理与水利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正在开展的长江河道采砂综合整治行动相衔接,通过综合整治,推进长江采砂船舶规范管理,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切实维护长江河道采砂秩序。
三、责任分工
在沿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专项治理,开展日常巡查和联合执法打击。
沿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长江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长江委)负责河道采砂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沿江地方公安机关和长江航运公安局(以下简称长航公安局)负责长江水上治安管理工作,严厉打击非法采砂犯罪和涉砂黑恶势力,以及干扰、威胁执法检查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
沿江地方交通运输部门和长江航务管理局(以下简称长航局)配合地方人民政府查处“三无”采砂船舶和船证不符的采砂船舶,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船舶碍航、破坏航道条件的违法行为。
沿江地方船舶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对船舶建造企业的行业管理。
沿江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砂石的违法行为。
四、组织实施
专项治理包括全面摸排、集中整治、建章立制等三个阶段。落实长江采砂管理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水利、公安、交通运输、船舶工业、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在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
(一)全面摸排(2021年6月20日前完成)
一是全面摸排长江干流及通江支流和湖泊停泊、移动或作业的采砂船舶。包括船名、船号、船籍港、船舶种类、功率、船舶建(改)造信息等;采砂作业的需登记采砂许可证等具体信息;已经报废或无人认领的采砂船舶也需如实登记造册。
二是全面摸排采砂船舶指定停泊情况。包括指定停泊点名称、坐标、责任单位、责任人及信息化监控情况;指定停泊停靠的采砂船舶登记造册和管理情况;采砂船舶违反指定停泊规定非法移动情况等。
三是全面摸排本行政区域内采砂船舶建(改)造点。包括企业名称、营业执照、产能等信息,以及2020年以来已出厂和在建的采砂船数量、类型等。
(二)集中整治(2021年10月20日前完成)
对发现的非法采砂以及运输、收购、销售违法违规开采的河道砂石的行为,立即开展执法打击,从严从快予以处罚,对构成犯罪的非法采砂业主和从业人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格落实指定停泊制度,对擅自离开指定停泊点的采砂船舶,依法严肃查处。
对无法提供合法有效证照的采砂船舶,以及故意隐藏采砂设备的隐形采砂船,依法采取扣押、没收、拆解等方式处置。其中,被扣押船舶应集中停靠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集中扣押点,并由当地人民政府派人负责看守。
对未经批准或未按照相关批准要求从事采砂船舶建(改)造,以及建(改)造隐藏采砂设施的隐形采砂船舶的建(改)造点,要依法处罚、取缔,对其建(改)造的采砂船舶按“三无”船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严厉打击干扰、威胁执法检查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和涉砂黑恶势力。
(三)建章立制(2021年 12月20日前完成)
以案促改,以打促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梳理总结全面摸排和集中整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经验做法,要在落实采砂船舶管理责任制、强化部门协作、开展联合执法、加强日常监管巡查以及采砂船舶指定停泊管理、采砂船舶建(改)造管理、非法船舶处置等方面建立完善相关制度,推动建立完善采砂船舶管理长效机制,实行常态化管理,确保专项治理结束以后,对新出现的各类非法采砂船舶,做到露头就打,阶段性动态清零。
专项治理期间,水利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非法采砂船舶问题突出的重点区域进行抽查,对存在工作组织不力、不作为、慢作为等问题以及仍发现有非法采砂船舶的,将约谈有关地方和部门,并在一定范围进行通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沿江各省(直辖市)要高度重视,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成立本地区专项治理工作组,统一组织协调推进相关工作,细化方案、分工协作,压紧压实责任,统筹部门力量,确保取得预期成效。
(二)严格执法,不走过场。沿江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重点区域、重点目标依法依规进行严查,做到不留死角、不打折扣、不走过场。对专项治理期间发现的非法采砂船舶和非法建(改)造采砂船行为,依法从严处罚,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宣传,及时总结。沿江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做好专项治理的舆论引导,加强法律政策宣传,曝光典型案件,实现查处一批、震慑一批、教育一批,营造正向舆论氛围。各省(直辖市)专项治理工作组要对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总结,于专项治理结束后10日内向五部门报送总结报告。
水 利 部 公 安 部 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市场监管总局
2021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