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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水利厅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水利财政补助资金项目库建设工作的通知

甘水财务发[2016]251号

2018-07-18 15:54 甘肃省水利厅网站

  各市(州)、省直管县水务(水保)局、财政局,兰州新区农林水务局、财政局,省水利厅厅属有关单位,省农垦总公司:

  为加强项目和投资衔接,合理安排建设项目,进一步推进水利财政专项资金统筹整合,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推动全省水利工程有序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和《甘肃省财政厅关于编制省级部门2017—2019年财政规划和2017年部门预算的通知》(甘财预〔2016〕34号)等规定,现就水利财政补助资金项目库建设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项目储备

  (一)资金来源

  1、中央水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整合原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全国山洪灾害防治经费等,用于支持有关水利建设和水利改革的专项资金。

  2、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省级水利建设基金、水资源费、省属水管单位公益性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和水利工程维修等省级预算专项资金。

  (二)项目筛选原则

  1、要以《甘肃省“6363”水利保障行动方案》(甘政发〔2015〕65号)和《甘肃省“十三五”水利发展规划》(甘政办发〔2016〕86号)为依据,并与其他专项规划项目互相衔接。

  2、对本地区重点水问题的解决有突出作用,对保障饮水安全、粮食安全、防洪安全、生态安全等有显著作用。

  3、前期工作完备,技术方案合理可行,审批手续齐全,开工条件具备,经济社会效益好,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

  4、选择综合效益明显、技术经济指标较优的项目优先安排。

  5、综合分析考虑中央和省级补助、本地区投资建设的能力和资金投入的落实情况,项目建设的资金来源基本能够落实。

  6、建设和运行机制基本明确,根据项目的性质和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的规定,项目投入运行后能够建立工程良性运行管理机制。

  (三)各类项目申报要求

  1、农田水利建设(由省水利厅农水处负责)。按照省水利厅印发的《甘肃省节水增效高效节水灌溉发展总体实施方案(2014-2018)》,相关县区(农场)抓紧细化完善县级实施方案,按照“八个结合”的原则,开展项目区选择、灌溉模式确定、四至坐标实测、建设方案编制,由市(州)水务局、财政局组织审查批复,各项目县(农场)组织实施。最高补助标准为:地下水管灌亩均补助600元;地下水喷灌亩均补助1000元;地下水滴灌亩均补助1100元;地表水管灌亩均补助700元;地表水喷灌亩均补助1100元;地表水滴灌亩均补助1300元,黄河水或浑浊度较高的地表水灌区1500元。

  中东部地区突出特色农业高效节水灌溉、“五小水利”工程建设,申报县区根据项目区实际编制年度建设方案,由市(州)水务局、财政局组织审查批复,各项目县(农场)组织实施。各项目县根据建设任务可编制多个建设方案并申报多个项目。

  2、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由省水利厅水资源处负责)。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复的《甘肃省地下水超采区治理方案》,存在地下水超采区的市州要尽快编制完成超采区治理实施方案,落实《甘肃省地下水超采区治理方案》中提出的高效节水工程、退减灌溉面积、实施水源置换、机井封填等任务措施。实施方案经市州政府审批后报水利厅备案。市州可多渠道筹措资金用于地下水超采区治理,申报具体项目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编制实施方案。

  3、引调提水工程(由省抗旱防汛办负责)。根据《全国抗旱规划》总体要求和《甘肃省抗旱应急水源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计划实施180个引调提水工程,项目实施方案上报省水利厅合规性审核后,由市州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批复,按照项目总投资的60%—80%给予补助。

  4、水土保持建设(由省水利厅水保局负责)。根据水利部关于2017-2020年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有关通知要求,计划在66个县(区)实施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治理水土流失面积4023平方公里,中央按照70%补助。项目区由市(州)水土保持管理部门进行现场复核认定后,开展项目审批工作。省水利厅水保局对市(州)报送的项目区绩效目标和前期工作审核后入库。

  5、淤地坝治理(由省水利厅水保局负责)。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黄土高原地区中型以上病险淤地坝除险加固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水财务[2016]111号),计划实施病险淤地坝除险加固360座,其中骨干坝 319座,中型坝41坝。2016年-2018年实施下游有重要设施的295座淤地坝,其中骨干坝280坝,中型坝15座。2019年-2021年实施下游无重要设施的淤地坝65座,其中骨干坝39座,中型坝26座。中央按照80%补助。库容1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淤地坝工程参照小型水库工程审批程序,由省水利厅审批。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下的单坝工程初步设计由市(州)水务(水保)部门会同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6、中小河流治理及重点县综合整治(由省水利厅建管处负责)。根据《全国重点中小河流治理实施方案(2013~2015年)》,计划实施162个中小河流治理项目。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由省水利厅审批,工程设计变更报告、调整概算报告、动用预备费报告审批及竣工验收工作由市(州)水务局、财政局实施;项目绩效评价、信息统计工作继续执行财政部、水利部《中小河流治理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

  7、小型水库建设(由省水利厅规计处负责)。根据《全国抗旱规划实施方案(2014-2016年)》、《全国抗旱规划“十三五”实施方案(2017-2020)》和《甘肃省小型水库工程建设总体实施方案》,计划实施92个小型水库建设(包括抗旱规划内51座水库),各地编制完成项目可研和初设报告后上报省水利厅审批,省上给予定额补助。

  8、江河湖库水系连通(由省水利厅水资源处负责)。按照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全国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实施方案(2016-2020年)编制工作大纲》,编制江河湖库水系连通实施方案,实施年限为2016~2020年,实施内容包括江河湖库调水引流、清淤疏浚、涵闸修建及改造、生态护坡护岸、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工程建设、重点区域河湖水系连通、重要水功能区入河排污口综合整治、重要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等。根据建设任务可申报多个项目。各市州初核并汇总县区项目上报水利厅,由省水利厅进行合规性审查后报水利部,申请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专项资金。

  9、水资源节约、管理与保护(由省水利厅水资源处负责)。按照《甘肃省省级水资源费使用管理办法》,省级水资源费项目申报严格依据相关规划和水资源费使用范围,注重解决当地水利及水资源管理的实际问题,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必要性和可行性、主要工作内容、实施条件、总体目标及实施计划、预期成果及绩效目标、保障措施等内容。项目绩效目标要体现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以及水资源开发利用的效益指标。项目经省水利厅审查后给予适当补助。

  10、山洪灾害防治等水利防灾减灾项目建设(由省抗旱防汛办负责)。根据《全国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实施方案(2017-2020年)》和《甘肃省2017-2020年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建设任务》,在14个市州87个县区实施,项目投资13.58亿元,其中:非工程措施建设(包括自动监测站网、预警设施设备、监测预警平台、调查评价、群测群防体系和综合保障体系等6大类子项目建设),投资4.85亿元;治理重点山洪沟防治76条,投资8.73亿元。按照下达的年度项目建设任务编制实施方案,报黄委审核后由省水利厅批复实施。

  11、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包括省级水管单位工程维修、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由省水利厅财务处、农水处、建管处会同厅水管局负责)。按照《水利部关于做好中央财政补助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安排使用的指导意见》(水财务〔2016〕53号)和《甘肃省水利工程运行维修养护资金管理办法》(甘水财务发〔2015〕88号)要求,项目实施方案由县(区)水务局批复,报市(州)水务局备案。厅属单位编制的项目实施方案由各单位自行批复,报省水利厅备案。省水利厅对各地(单位)上报项目的绩效目标和前期工作等内容进行审核后纳入项目库。单个工程投资规模原则不超过200万元,给予全额补助。

  按照《甘肃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甘政办发〔2016〕118号),支持市县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对市级试点县给予每县1000万元资金补助,并在今后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安排时给予倾斜。实施方案由市(州)水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批复,报省水利厅备案。

  12、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确定的试点项目或其他需要支持的项目(由省水利厅规计处会同相关处室负责)。大中型项目按基建项目程序分级审批,小型工程可按相关规定简化审批程序。优先保障大中型项目资金需求,小型综合考虑项目绩效等因素适当给予补助。

  二、入库程序和资金下达

  自2017年起,中央和省级财政水利专项资金全面实行项目库管理,按照入库项目分解下达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

  (一)项目入库程序。各地(单位)按照项目储备筛选原则和申报要求,抓紧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待项目前期工作审批完成后上报省水利厅,省水利厅相关处室(单位)对报送的项目区域绩效目标和前期工作进行审核后入库。项目库实行项目申报、审核的常态化滚动管理机制,每年项目支出预算批复后,要对项目库进行清理,对到期项目予以取消;对延续项目滚动转入以后年度项目库,与下年新增项目一并申请项目支出预算。省水利厅汇总各地区域绩效目标后会同省财政厅报专员办和水利部审定,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

  省水利厅将抓紧开展甘肃省水利财政补助资金项目库信息平台建设,信息平台建立后各类水利财政补助资金项目将全部纳入平台管理。

  (二)资金下达

  1、中央水利发展资金。财政部于上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中央水利发展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省财政厅,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照已入库的项目情况分解下达资金预计数。财政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中央预算后90日内,正式下达省财政厅水利发展资金预算,同步批复区域绩效目标作为绩效评价依据。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在接到预算指标后30日内分解下达资金计划。

  2、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省水利厅参照上年部门预算,结合已入库的项目情况提出次年省级部门预算各类专项资金预算规模,协商省财政厅确定年度预算资金规模,待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正式下达资金计划。

  三、具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申报。各地(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上手、亲自督办,认真梳理项目,积极与省水利厅相关处室(单位)做好项目对接,抓紧开展各类项目的储备工作。在保证续建项目建设的前提下,做好拟实施项目的排序,原则上不限申报数量。各地(单位)对申报项目的可行性、真实性负责,一旦发现申报项目情况不实,存在虚报、重复申报等现象,将暂停对该地区(单位)的资金安排。

  (二)采取措施,抓好前期工作。各地(单位)要明确前期工作重点,安排专人盯办,抓好前期工作进度和质量;完善前期工作程序,创新前期工作方式,把好设计、审查关;加大前期经费投入,多渠道筹集水利前期工作经费。各地(单位)上报的资金申报文件中需附项目前期工作审批文件,无审批文件的项目不予入库。

  (三)节约成本,提高招标效率。为了方便项目业主有效监管工程进度及工程质量,各地(单位)可实行“捆绑招标”,即对勘探、设计、监理、施工等投资额小、零散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工程类别、性质进行划分,然后实行同类合并的方式进行捆绑招标,招投标单位制作一个招投标文件参与招投标,从而节约招投标的成本和时间。

  请各地(单位)按上述要求,抓紧开展水利财政补助资金项目储备工作,省水利厅将视各地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安排投资计划,对前期工作滞后、质量不高、储备不足的地区,将延期下达投资计划或削减该区域项目,以确保按期完成各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请务于2016年11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上报。

  联系人:

  省水利厅财务处:李生潜 0931—8416301

  省水利厅规计处:王亮国 0931—8411298

  省水利厅水资源处:周颖 0931—8411332

  省水利厅建管处:张小峰 0931—8411357

  省水利厅农水处:张伟 0931—8416923

  省抗旱防汛办:孔芳 0931—8735602

  省水利厅水保局:陈天林 0931—8887230

  省水利厅水管局:靳文卫 0931—8417007

  省财政厅农业二处:高莹 0931—8891399

  甘肃省水利厅 甘肃省财政厅

  2016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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