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试行)
浙水农[2018]4号
来源:浙江省水利厅网站
归档时间:2018-07-19各市、县(市、区)水利局、财政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物价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18号)(以下简称《方案》),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把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作为深化改革的重要任务来抓
党的十九大作出了实施国家节水行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等战略部署。农业是用水大户,实施国家节水行动,要求通过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不断促进农业节水,提高农业灌溉用水效率,实现绿色发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需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不断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与管理,为乡村产业兴旺提供基础支撑和保障。《方案》紧紧围绕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明确提出了我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重点内容、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是加强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和促进农业节水、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基本遵循。
近些年来,各地大力推进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县)、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一高五小”农田水利设施等建设,建成和改造了一大批农田水利工程。农业水价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工程将不能良性运行,投资效益将大大降低,影响到我省粮食安全和群众切身利益。同时,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涵盖了农田水利管理体制机制的诸多方面,是农田水利改革的关键所在。要充分发挥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牛鼻子”作用,解决农田水利改革发展中存在的“单项突进”和“碎片化”问题,促进设施完善和制度建设有机融合,增强改革系统性,全面建立农田水利良性建管体制机制。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深刻领会改革精神,全面把握《方案》内容,切实增强改革责任担当,加大改革力度,把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作为深化改革的重要任务来抓,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
二、紧紧围绕目标任务,精心组织编制改革方案
各地要根据《方案》要求,围绕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目标任务,认真组织编制改革实施方案。在市、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乡镇,组织精干力量,开展有效灌溉面积调查摸底、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成本测算、农业用水定额核定等基础工作,为实施改革提供基本依据。在深入调研、科学测算、综合平衡的基础上,参照《县级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编制大纲(试行)》,抓紧组织编制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改革的具体目标、实施范围、主要举措、完成时限、进度安排、保障措施等。
实施方案要综合考虑水资源禀赋、种植业结构、农田水利设施特点、农业用水管理水平、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因素,从有利于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有利于促进农业节水减排、有利于加强终端用水管理出发,坚持边试点、边完善、边推进,确保改革试点先行、有序推进、取得实效。按照“能统则统、难统则分”的原则,尽量以乡镇、村等行政区划或灌区为单元,集中连片推进改革,形成示范效应。有效灌溉面积1万亩以下的海岛、山区县(市、区),可按因地制宜、实效便捷的原则,制订简便可行的改革实施方案或措施,重点要明晰农田水利工程产权、落实维修养护责任主体和经费,促进农业节约用水。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大型灌区,要结合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的有关要求,单独编制改革实施方案。已开展试点的县(市、区),要认真开展绩效评价,总结、完善和推广试点经验,制定完善县级改革各项配套政策措施,县级改革实施方案可精简编制、也可不再编制,以尽快推进全县改革。
方案编制要注重可操作性,特别是要明确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和乡镇的职责分工,发挥好村“两委”的作用,加强成本监审,落实奖补资金,细化明确用水计量和运行维护等责任和任务,确保改革落地生根。各设区市要在2018年3月底前编制完成本市改革方案或出台改革意见。各县(市、区)要在2018年6月底前编制完成县级改革实施方案,报经市水利、财政、农业和物价等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后由县(市、区)政府批准,同时报省水利、财政、农业和物价等有关部门备案。省级有关部门将对各地方案的编制质量进行抽查。
三、突出重点和关键,协同推进体制机制改革
各地要以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为前提,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以建立健全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和节水激励机制为核心,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准确把握改革重点和关键,厘清内在关系,统筹抓好落实,建立健全农业节水的体制机制。正确处理好机制建设与工程建设的关系,把体制机制改革放在突出位置、作为主要内容,防止和避免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中出现“重工程建设、轻机制建设”的问题,确保如期完成改革任务。
(一)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各地要按照有关规定,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统筹考虑供水成本、水资源状况、农业用水户承受能力、精准补贴机制等因素,明确农业水价成本核定、价格制定原则和方法。参照农田水利维修养护定额,开展农业灌溉实际成本调查,分别组织测算大中型灌区农田水利骨干工程农业供水成本、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和小型灌区的农业灌溉成本,为制定农业水价提供基本依据。县域内基本条件相似的行政区域或灌区,制定水价时应注意衔接和平衡,执行水价应尽可能统一。各地组织制定农业水价成本监审、价格核定管理办法和价格调整计划时,要把握调价时机、力度和节奏,确保调整后的农业水价可接受、可实施。
(二)建立健全农业用水定额制度和节水奖励机制。各地要以市、县级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为基础,参照省农业用水定额标准,结合当地实际农业用水量,明确农业用水定额,编制农业水权分配试行方案,研究出台节水奖励办法,为实施节水奖励提供依据。农业用水定额是体现农业用水效率的“杠子”,既要有利于促进节约用水,又要有利于调动农业用水户的节水积极性,也要适当考虑当地灌溉习惯,在一定范围内逐年梯度调整。各地特别是大中型灌区和平原河网地区要把农业节水作为方向性、战略性的重点来抓,积极探索建立有效的农业节水奖励机制,鼓励实行“一把锄头放水”、集中统一管水,建立健全放水员工作考核等节水绩效奖惩制度,努力达到明显的农业节水减排效果,促进“五水共治”。
(三)建立健全精准补贴机制。在完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的基础上,大中型灌区农田水利骨干工程运行维护经费“缺口”可结合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统筹落实精准补贴资金。末级渠系和小型灌区的农业用水补贴标准应根据定额内用水成本与运行维护成本的差额确定,重点补贴种粮农民定额内用水。超定额用水不予补贴。要按有关要求,制定县级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办法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四)积极推行“先建机制、后建工程”。功能完备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和配套完善的计量装置是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基础。各地要积极推行“三自一权”(自愿申报、自主建设、自我管护、明确工程所有权)和“民办公助、先建后补”等改革成功经验,改革创新项目建设管护机制,根据当地“十三五”农田水利规划,着力加强高效节水灌溉“四个百万工程”、标准化小型泵站、生态型堰坝和“绿色灌区”等建设,促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提档升级,同步配套计量设施,推广节水技术,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奠定硬件基础,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发挥好农田水利的支撑保障作用。高效节水灌溉项目要同步实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率先完成改革任务。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应全部实现斗口及以下计量。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和小型灌区的计量设施应按照“因地制宜、公开透明、群众接受”的原则,确定经济适用、简便节约的测水量水方式和方法,也可通过“以电折水”、典型田块计量推算等方式开展农业用水计量。
(五)加快农田水利管理机制改革。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方案要明确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对山塘、泵站等权属关系相对清晰的单体性工程,争取在2019年底基本完成产权制度改革。对于完成确权发证的工程,要开展资产评估试点,探索将小型农田水利资产转为集体股权或量化到受益农户的办法,探索以农田水利工程作为抵押、争取金融贷款支持的办法,促进农村产业兴旺、农民生活富裕。进一步落实和稳定管护经费来源,积极探索“管养分离”、区域化集中管护和“物业化”管护等有效形式,促进大中型农田水利骨干工程和山塘、泵站等重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标准化管理。为切实解决农田水利终端用水“村里管不好、农民管不了”的“缺环”,要大力支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规范组建、创新发展,发挥好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的作用,鼓励和引导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广大农民群众参与农田水利建设和运行维护,对自己家门口的工程更上心、更用心,有效解决农田水利“最后一公里”问题。
四、完善保障措施,着力推进改革
(一)建立工作机制。各地要加强对改革的组织领导,建立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共同参与的改革工作机制,协调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级水利部门要切实增强担当意识,发挥好改革牵头作用,发改(物价)、财政、农业、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要明确各自职责分工。要主动向当地政府领导汇报、争取支持,配强改革力量,细化责任落实,加强对基层改革的政策指导、监督检查和技术帮扶,形成改革强大合力。
(二)加强绩效评价。建立省级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绩效评价机制(见附件),评价结果纳入粮食安全市长责任制考核、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水利“大禹杯”评比等考核评比内容,纳入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和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分配绩效因素。各地要建立改革台账、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机制,推动各项任务落到实处。省级有关厅局将不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参照评价指标进行年度打分排序,视情通报评价结果,并抄报省政府办公厅,对改革推进不力、进展缓慢的地方,予以提醒和督促。
(三)组织培训宣传。要积极组织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业务培训,切实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思想认识和业务水平,确保各项政策落实不走样、见实效。利用各类媒体和多种形式,向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农民群众宣传改革重要意义,加强政策解读,介绍改革典型,展示试点成效,努力营造理解改革、支持改革和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
(四)做好信息报送。各地要加强改革工作交流,做好阶段性成果梳理和总结,及时报送改革信息。每年6月15日前和11月15日前报送上半年和全年改革工作进展情况。同时,以简报、专报等形式及时上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经验做法、重要情况、存在问题以及有关建议等。
附件:浙江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试行)
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物价局
2018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