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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2018年1月印发)

  财发[2018]2号

来源:财政部网站

归档时间:2018-07-19


  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供销合作总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工作,我部对2006年7月印发的《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中央财政已经取消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我部与各省(区、市)财政部门的有偿资金债务已经基本结清。请有关省(区、市)财政部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将与基层财政部门和项目借款单位的有偿资金债务清理完毕,在此之前,各地可暂时保留有偿资金相关科目进行会计核算。自2019年1月1日起,《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管理办法》(财发〔2008〕4号)和《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呆账核销和延期还款办法》(财发〔2008〕61号)相应废止。

  附件: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

  财 政 部

  2018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