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基层水利服务机构能力建设验收工作的通知
2014年,水利部印发《关于加强基层水利服务机构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水农〔2014〕189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基层水利服务机构能力建设任务。三年来,各地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加大投入,从规范人员配备、改善基础设施、配备设备装备、健全管理机制等方面加强基层水利服务机构能力建设,基本完成了建设任务。为指导各地做好基层水利服务机构能力建设验收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验收对象
全国范围内已建设完成的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包括在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内设置的非独立站(所)。
二、验收要求
(一)明确达标要求。各地要依据《意见》和已出台的省级基层水利服务机构能力建设标准或工作方案,制定验收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验收程序、时间节点等。要在对建设标准进行细化和量化的基础上,设定验收标准,达到验收标准即合格,未达到验收标准即不合格。
(二)逐站开展验收。要以县为单位,对县域内的基层水利服务机构逐一验收、逐一评定是否符合验收标准、逐一登记。对未达到验收标准的基层水利服务机构,要制定整改计划,落实经费和措施,限时达标。
(三)补充系统数据。及时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仪器设备等有关数据录入全国农村水利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子系统,填报“达标”或“未达标”属性,形成县级验收成果。要加大县、市、省逐级审核把关力度,确保数据真实、可靠。
三、验收程序
基层水利服务机构能力建设验收工作由省级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部将根据各省验收情况,选取部分省份进行抽查。
1.县级自验。县级对照省级验收工作方案开展自评,将验收成果以及工作总结报送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2.省级验收。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正式委托地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成立验收组,采取书面验收与现场复核(现场复核比例应不低于各县基层水利服务机构总数的30%)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县基层水利服务机构能力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验收。
四、有关要求
1.各地要在2018年3月10日前完成基层水利服务机构能力建设验收和信息系统数据填报及审核工作,认真填写《基层水利服务机构能力建设验收成果表》(见附件1),同时对验收工作进行梳理总结,形成省级验收成果,于2018年3月20日前报送水利部农村水利司。省级验收成果要包括验收工作组织领导情况,县级自验、省级抽查复核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整改情况,以及《基层水利服务机构能力建设总结报告》(提纲见附件2)。
2.各地要注重收集反映基层水利服务机构能力建设成效的电子照片资料,随验收成果一并报送。照片要求大于1M,格式不限,注明拍摄时间、地点和照片主题,拍摄时间限于2014-2017年。
3.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确定1名负责基层水利服务机构能力建设工作的省级联系人,包括姓名、部门、职务、联系电话,于2018年1月10日前报水利部农村水利司。
联系人:
水利部农村水利司 袁晓奇
电话:010-63204520 邮箱:nsc@mwr.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