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力脱贫攻坚 江西农村供水有法可依------《江西省农村供水条例》解读
来源:人民长江报
归档时间:2020-06-04民以食为天,食以水为先。2005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大力支持下,江西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农村集中供水发展迅速。为建立长效机制,促进、规范、保障农村供水事业持续健康发展,让农村居民“喝上安全水、卫生水”,今年3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江西省农村供水条例》,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以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为宗旨,以解决农村供水管理实践中的现实问题为导向,紧扣规范农村供水用水活动,维护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设置了总则、规划与建设、水源与水质、供水与用水、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共47条。
关键词:民生
农村饮水安全事关民生福祉,是脱贫攻坚“两不愁、三保障”中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底线任务,是水利扶贫的头号工程,是最基本、最重要的民生问题。围绕农村饮水问题,全省各地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从“饮水解困”到“饮水安全”,再到“饮水安全巩固提升”,我省农村饮水实现了“面的覆盖”与“质的提升”同步走,广大农村群众有了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
为巩固农村供水工作成果,《条例》将农村供水工程定性为农村重要公用基础设施,给予资金投入、建设用地、供水用电价格、税收和水资源费减免等优惠政策,保障农村供水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确保农村饮水安全民生工程成为民心工程、放心工程。在财政保障方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供水工作的领导,将农村供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农村供水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促进农村供水事业发展,逐步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农村生活用水供水价格由政府定价且低于合理成本的,政府给予适当补贴。在建设用地方面,对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用地,按照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优先列入建设用地计划;可以依法采用划拨国有土地或者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等方式保障项目用地。在税费减免方面,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运营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可以依法享受税收减免以及免征水资源费等优惠。在用电优惠方面,农村生活用水的供水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合表用户价格。
关键词:安全
水的质量决定生命的质量。农村饮水不安全问题,主要由水源污染造成的。为加强农村供水工程水质管理,《条例》设“水源与水质”专章,并从以下方面作出规定:
一是强化水源风险防控。为了强化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条例》明确规定,水源地选址应充分考虑水源水质、水量和水源地污染源、风险源等因素;要求落实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污染防治、卫生评价、卫生监督等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整治措施;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供水单位周边区域的环境状况和污染风险进行调查评估、风险筛查。在农村供水工程的生产厂区及单独设立的净水、配水等设施边墙外三十米范围内,禁止堆放垃圾,禁止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影响水质的生活生产设施。
二是规范水质监测检测。《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水行政等有关部门监测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水户水龙头出水的水质等饮用水安全状况;制定水质监测计划,建立水质通报和信息共享机制,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农村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在制水输水环节中,供水单位应当设置水净化消毒设施,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供水安全产品和消毒产品;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做好取水口和出水口的水质检测,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三是强化供水保障。《条例》要求供水单位应当定期检查、维护供水设施,保持不间断供水或者按照供水合同分时段供水;设定了临时停水的提前通知义务,超时停水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供水单位确需退出供水经营的,应当提前三个月向所有权人提出,由所有权人依法重新确定供水单位;确需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六个月向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关键词:长效
江西农村供水工作的短板,主要表现为“先天建设不足,后天管养不够”。破解这一难题,真正实现“建得成、管得好、用得起、长受益”,必须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创新完善覆盖工程规划、设计、建设、运营、维护、更新等各环节在内的全生命周期发展模式,加强资源整合,优化布局和功能配置,正确处理不同基础设施之间的替代、互补、协调、制约关系,促进系统化、协同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
一是突出规划编制。农村供水事业的发展,是一项系统工程,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需要久久为功。正视江西农村供水工程布点散、规模小、标准低等问题,必须坚持系统思维、整体思维,重新认识并提升农村供水发展规划的引领作用,正确处理当前问题与长久运行管理的关系。《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编制农村供水发展规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农村供水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与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和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相衔接。统筹规划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优先开发利用地表水水源,优先建设规模化供水工程。
二是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城乡供水一体化的实施,优化了资源配置,开创了投融资新模式,提高了农村饮水安全保障,缩小了城乡服务差距,是农村供水发展的大趋势,也是乡村振兴、城乡融合发展的重要方向。自2009年始,全省各地城乡供水一体化迅猛发展。目前,11个设区市中景德镇市、新余市整市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有50多个建制县实施城乡供水一体化,全省城镇自来水管网覆盖行政村比例超过64%,农村供水保障得到较大提高。在总结工作实践的基础上,为全面推行城乡供水一体化,着力解决农村人口饮水安全问题,《条例》率先在全国以地方性法规方式界定了城乡供水一体化,并固化“促进农村供水事业发展,逐步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目标。《条例》出台仅一个月,4月26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城乡供水一体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2020年底前各县(市、区)完成城乡供水一体化模式构建,2025年底前各县(市、区)城乡一体化供水工程体系和服务体系基本建成的总体目标,江西城乡供水一体化即将进入全面发展新时期。
三是加强水费收缴。水费收缴问题是农村饮水安全多个问题中的关键性问题,是矛盾的主要方面,2019年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推进会对水费收缴工作进行了专门部署。为推进水费收缴,保障水厂基本运行,保障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可持续,让农村居民用“放心水”、交“明白费”,《条例》规定,在供水管网入户处安装经检定合格的计量设施,依照核定的价格计量收取水费;集中式供水工程供水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生活用水与生产用水实行分类计价;分散式供水工程供水不收取水费,但另有约定的除外。绿化、景观、环卫等公共用水在公共取水栓取水的,应当交纳水费。同时,综合考虑农村人均用水量低,水厂实际供水量远小于设计规模的“大马拉小车”的现实状况,《条例》规定,农村生活用水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并根据供水成本、费用等变化,考虑用水户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合理调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逐步推行按基本水量和超过基本水量按实用水量收取水费的两部制水价。
关键词:多元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为新时代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指明了方向。近年来,为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江西不断建立健全农村供水长效运行体制机制,积极推行城乡供水一体化,做大做强农村供水市场,推行农村供水公益化服务、规模化发展、标准化建设、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和专业化管理;推行以大带小、以城带乡、政府购买服务等模式,推进农村供水行业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整合当前散、小、乱的农村供水市场,由分散的管理模式,向集中化、区域化和网络化转变,推行“企业+协会+用户”等管理模式,让用水户充分参与管理,调动其积极性,充分发挥已建工程效益。为巩固这一成果,发挥多元共治优势,《条例》从以下方面进行规范:
一是协调政府资源要素。农村供水工作涉及水利、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多个部门,在规划编制、安全保护范围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水质监测、应急预案编制及处置等多个环节,各部门间需要相互配合,协调联动,形成合力。《条例》对政府责任、部门责任作出了相应的规定,通过政府主导,整合相关管理主体资源,共同推进农村供水事业长期可持续发展,解决条块分割与碎片化问题。
二是调动村(居)委会要素。《条例》规定,农村供水工程需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和村民筹资的,应当按照规定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工程建设的内容、审批手续、筹资情况、受益范围、预决算等应当按照村务公开的规定予以公示。村(居)委会可以通过村规民约加强对山泉水、地下水等分散式供水工程饮用水水源保护;村(居)委会可以制定供水用水公约,规范供水用水行为。
三是激发用水户要素。打造全民参与的开放治理体系,是社会治理的关键。农村供水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需要广大用水户积极配合与大力支持,需要有较高的水资源意识和安全用水意识。《条例》既赋予村民在供水工程投资、工程建设、水源保护的参与权,以及对供水单位供水水质、不间断供水等供水服务的监督投诉权,也对其用水行为作出相应规范,包含对结算水表至用水龙头的供水设施维护和正常运行、按时交纳水费,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盗用供水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水,不得在集中式供水工程公共管网上直接装泵抽水或者安装影响正常供水的其他设施等。
四是统筹其他要素。《条例》规定,农村供水工程应当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或者按照出资协议确定产权。在不改变工程基本用途的前提下,集中式供水工程可以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由所有权人依法通过承包、租赁和委托管理等方式,确定供水单位。所有权人与供水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产权归国家所有的农村供水工程经营权的转让,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并通过招标或者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鼓励组建区域性、专业化供水单位,对农村供水工程实行统一经营管理和维护。
农村供水工作直接关系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直接影响农业与农村的可持续发展。《江西省农村供水条例》将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作为农村供水的行业主管部门,我们将责无旁贷地认真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管理,积极构建完善的供水工程体系和高效的供水服务体系,促进全省农村供水事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