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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河长制规定》11月1日起施行

来源:福建省水利厅

归档时间:2019-10-15

9月4日,《福建省河长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11月1日起施行。《规定》分为5章24条,主要包括总则、管理体制、工作机制、考核与问责、附则等,湖长制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旨在推进和保障河长制实施,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规定》明确,河长制是指在相应水域设立河长,由其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水域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机制。主要工作任务包括加强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所辖水域的管理保护,落实河长制工作任务。

根据《规定》,省市县乡应分级分段建立四级河长体系,管理保护相应水域。各级河长巡河时应对所辖水域的水质、水环境、涉河工程等事项进行巡查,巡查频次为省级河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巡查,设区的市级河长每季度巡查不少于1次,县级河长每月巡查不少于1次,乡级河长每周巡查不少于1次,对水质不达标、问题较多的水域应当加密巡查频次,对巡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应按照所属职权范围协调督促处理。各级河长如出现未按规定进行巡查、未按规定处理巡查发现问题等行为的,将被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将依法接受处分。

关于河道专管员招聘,《规定》明确,县、乡两级可根据所辖水域数量、大小和任务轻重等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招聘河道专管员,负责相应水域的日常协查及其情况报告,配合相关部门现场执法和涉河涉水纠纷调处等工作。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将相应水域的日常巡查及其情况报告、保洁等相关工作委托专业化服务机构承担。

关于河长办设立,《规定》要求在乡级以上设立河长制办公室(河长办),负责开展综合协调、政策研究、督导考核等日常工作。各级河长办应当建立健全河长制工作督导检查制度,对下一级河长制组织体系、水域管理保护以及河长、河长办、河道专管员履职等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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