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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新节水管理条例下月起施行

来源:新疆日报

归档时间:2019-08-29

新修订的《乌鲁木齐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8月21日颁布,9月1日起施行。《条例》于2001年颁布实施,2002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介绍,随着国家阶梯水价、定额管理、再生水利用、中水处理等政策的颁布实施,原《条例》内容与乌市当前节水管理工作已不相适应,缺少农业用水、再生水利用制度规定,结合乌市水资源严重紧缺的形势,再生水利用的主体职责需要进一步明确。

经广泛征求意见,此次《条例》的修订,紧密联系乌鲁木齐市实际,在用水管理、效率控制、非常规水源利用、激励和保障等方面做了具体修订。

为建设节水型社会,有效开展节水工作,《条例》以政府及相关部门都要厉行节约用水为原则,在乌市、区(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工业园区规划、农牧业及其他产业发展规划等规划的编制和重大建设项目,开展节水评价。

为便于节水管理工作执行和操作,《条例》规定了定额管理、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管理及用水性质的区别,将用水分为居民生活用水和非居民生活用水。居民生活用水实行定额用水管理,非居民生活用水实行计划与定额相结合的用水管理。

“提高节约用水效率关键是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加强对再生水的利用管理。”该负责人说。《条例》新增了再生水管理的相关内容。规定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应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符合条件的既有建设项目也应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

农业节约用水是此次《条例》修订中的又一亮点。近两年来,乌鲁木齐市委和政府加大对农业用水管理力度,农业用水基本采用新型现代农业灌溉设施及灌溉技术,《条例》为乌市农业用水规范提供了强有力的管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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