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水事件水文应急测报预案
来源:水利部网站
归档时间:2018-11-13(试行)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加强水文应急测报工作的组织和指导,提高水文应急测报能力,为突发公共水事件的应急处置提供科学依据,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水利部《重大水污染事件报告暂行办法》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全国范围内发生下述突发公共水事件之一时,适用本预案。
(1)江河洪水、台风暴潮以及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
(2)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行洪分洪等;
(3)渍涝、干旱及城镇供水危机;
(4)危及供水安全、破坏生态环境的水污染事件;
(5)涉水安全事故;
(6)其它突发公共水事件。
1.4 工作原则
1.4.1 树立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的应急指导思想。以保障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任务,不断提高水文应急测报水平。
1.4.2 实行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各级水文机构为本级水文应急测报工作的责任机构,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
1.4.3 建立协同应对、快速反应的应急处置机制。加强地区、部门之间水文应急测报的协作,形成统一指挥、协调有序、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工作格局。
1.4.4 坚持常备不懈、平战结合的应急工作方针。整合常规与应急测报资源,完善水文应急测报体系,充分发挥水文应急测报的整体作用。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体系
水利部水文局(以下简称部水文局)为全国水文应急测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组织指导全国水文应急测报工作,部水文局水文应急管理办公室为其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等日常管理工作,部水文局有关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应急工作。
各流域水文机构负责管辖区域的水文应急测报工作,组织协调流域片的水文应急测报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水文机构负责管辖区域的水文应急测报工作。
2.2 职责
部水文局负责全国水文应急测报的行业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全国突发公共水事件的水文应急测报工作;承担水利部水文应急业务工作等。
流域及省级水文机构负责管辖区域水文应急测报的管理、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
3 运行机制
3.1 总体要求
3.1.1 预测预警
(1)各级水文机构应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水事件,健全完善水文监测站网及各项监测制度,加强监视及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2)各级水文机构应制定并完善各种突发公共水事件的应急测报实施方案,定期对应急测报设施设备及药品试剂进行检查测试,做到常备不懈。
(3)各级水文机构应实行水文应急日常值班制度,确保值班电话24小时有人接听。汛期及突发公共水事件处置期间,必须安排人员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必须严于职守,坚决杜绝脱岗、离岗及无关人员替岗的情况发生。
3.1.2 信息报告
(1)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总结报告三类。初报为事件的初步情况,应在获知信息后1小时内报出;续报为水文动态监测数据、预测预报分析等中间成果,应根据需要随时滚动报出;总结报告为水文最终调查分析结果,应在事件处置结束后10日内报出。
(2)水文应急测报信息实行分级报告制度,由事发地水文机构向所在地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上级水文机构报告,情况紧急时,可以越级上报。
(3)突发公共水事件涉及其它水文机构的管辖区域时,事发地水文机构应向受影响区域的水文机构通报。
(4)当发生或可能发生突发水污染事件时,按照有关程序,事发地水文机构应向所在地有关主管部门通报。
(5)涉密信息的报送应按照国家保密的有关规定执行。
3.1.3 分级响应
(1)部水文局、流域及省级水文机构应区分突发公共水事件的严重程度、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分别制定本级机构的应急响应。
(2)当本级水文机构不能独立完成应急测报任务时,必须立即向所在地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上级水文机构报告并请求支援。
3.1.4 信息发布
水文应急测报信息由各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文机构按照规定权限向社会统一发布,禁止任何其它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发布。其中,水污染信息的发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2 响应内容
包括应急启动、监测报送、预测预报、分析评估、应急结束五个方面。
3.2.1 应急启动
事发地水文机构获知突发公共水事件信息后,应立即依据预案启动相应的水文应急测报工作,指挥及测报人员应迅速上岗到位,开展工作。
3.2.2 监测报送
(1)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事发地水文机构应及时加密测点测次。在突发水污染事件处置期间,应根据需要,及时做好污染物的跟踪监测工作。
(2)监测数据的报送应充分利用现代通信及计算机网络技术,确保快速、可靠。防汛抗旱重要水文数据应在30分钟内报达部水文局。当发生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时,流域及省级水文机构应在获取相关水文监测数据后 1小时内报达部水文局。
(3)在应对突发水污染事件时,按照有关要求,事发地水文机构应加强与所在地有关部门的技术协作与信息共享,形成合力。
3.2.3 预测预报
(1)各级水文机构应滚动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同时要积极利用定量降雨预测结果,开展洪水预测分析,为防汛指挥提供决策支持。
(2)各级水文机构应积极开展旱情、水量水质的趋势预测分析,为应对干旱及水污染事件提供信息服务。
(3)在应对突发水污染事件时,按照有关程序,各级水文机构应加强与所在地有关部门的交流会商,提高预测预报质量。
3.2.4 分析评估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事发地水文机构应及时对突发公共水事件进行水文调查,作出分析评估,为应急处置提供科学依据。
3.2.5 应急结束
当突发公共水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完成或事件已经得到有效控制,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有关水文机构宣布结束水文应急测报行动,恢复正常工作。
3.3 水利部水文应急测报响应
3.3.1 Ⅰ级响应
(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启动Ⅰ级响应
① 某个重要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或两个以上重要流域同时发生大洪水;
② 大江大河干流重要堤防发生决口;
③ 大型及重点中型水库发生垮坝;
④ 重要跨界河流发生堤防决口、垮坝洪水及特大洪水;
⑤ 多个省(区、市)发生特大干旱或多座大型以上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⑥ 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突发严重水污染,影响或可能影响安全供水;
⑦ 大江大河以及重要湖泊、水库突发大范围水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及水环境生态受到严重影响;
⑧ 重要省际及跨界水域突发大范围水污染,造成严重影响。
(2)Ⅰ级响应行动
部水文局局长主持水文应急测报的组织指挥工作;视情况需要,派出工作组或专家组赴一线,指导水文应急测报工作;根据请求,协调组织装备、物资及人员等应急支援;强化值班,根据需要,增加值班人员;组织开展水文预测预报及分析工作,为水利部应急处置提供决策支持;组织水文调查分析工作。
3.3.2 Ⅱ级响应
(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启动Ⅱ级响应
① 某个重要流域发生大洪水或数省(区、市)多个市(地)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② 大江大河干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
③ 一般中型水库发生垮坝;
④ 重要跨界河流发生较大以上洪水;
⑤ 数省(区、市)多个市(地)发生严重干旱、一省(区、市)发生特大干旱、多个大城市发生严重干旱或大中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⑥ 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突发严重水污染,影响或可能影响安全供水;
⑦ 大江大河以及重要湖泊、水库突发水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及水环境生态受到较大影响;
⑧ 重要省际及跨界水域突发水污染,造成较大影响。
(2)Ⅱ级响应行动
部水文局局领导主持水文应急测报的组织指挥工作;视情况需要,派出专家组赴一线,进行技术指导;根据请求,协调组织装备、物资及人员等应急支援;加强值班;组织开展水文预测预报及分析工作,为水利部应急处置提供决策支持;组织水文调查分析工作。
3.3.3 Ⅲ级响应
(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启动Ⅲ级响应
① 数省(区、市)同时发生洪涝灾害或一省(区、市)发生较大洪水;
② 小型水库发生垮坝;
③ 数省(区、市)同时发生中度以上的干旱灾害、多座大型以上城市同时发生中度干旱或一座大型城市发生严重干旱;
④ 江河湖泊等水域突发水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及水环境生态受到影响。
(2)Ⅲ级响应行动
部水文局局领导主持水文应急测报的组织指挥工作;做好值班工作;指导水文预测预报及分析工作;指导水文调查分析工作;做好有关报告协调工作。
3.3.4 Ⅳ级响应
(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启动Ⅳ级响应
① 数省(区、市)同时发生一般洪水;
② 数省(区、市)同时发生轻度干旱;
③ 多座大型以上城市同时因旱影响正常供水;
④ 江河湖泊等水域突发水污染,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
(2)Ⅳ级响应行动
部水文局局领导主持水文应急测报的组织指挥工作;安排人员值班;跟踪掌握水文应急测报信息,及时向水利部报告。
4 总结恢复
4.1 应急响应结束后,有关水文机构应认真进行应急测报工作后评估,总结经验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不断提高水文应急测报水平。
4.2 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水文应急测报设施设备及药品试剂的毁损消耗情况,及时安排经费,进行修复和补充。
5 应急保障
5.1 装备保障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充分发挥现有水文测报装备作用的基础上,根据应急工作的特点和需要,加强测流设备、水质监测分析设备、墒情监测设备、应急交通工具等装备建设,满足水文应急测报工作的需要。
5.2 资金保障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主动向有关部门争取,同时结合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应急工作的实际,充分合理地保障水文应急测报工作的业务经费,确保水文应急测报工作的有效开展。
5.3 通信与网络保障
5.3.1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公专结合的原则,协调通信管理部门,将水文应急测报通信有关要求纳入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并合理配置水文应急测报专用通信设备,确保在应急情况下通信畅通。
5.3.2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充分依托国家防汛抗旱计算机网络,加强水文应急测报专用计算机及网络设备的配置,提高水文应急测报信息的传输效率。
5.4 应急支援保障
5.4.1 各级水文机构应根据需要组建水文应急测报机动队,必要时,为事发地水文机构提供人力支援。
5.4.2 各级水文机构应根据需要做好水文应急测报相关物资的储备,必要时,为事发地水文机构提供物资支援。
5.5 技术保障
5.5.1 各级水文机构应加强水文应急监测、预测预报等技术的应用研究,不断提高水文应急测报水平。
5.5.2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完善和拓展国家防汛抗旱通信和计算机网络系统,提高水文应急测报信息传输的可靠性和时效性。
5.5.3 各级水文机构应建立和完善水文应急测报基础数据库,并及时维护更新,为水文应急测报工作的有效开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5.5.4 各级水文机构应建立和完善包括水文信息采集、传输、处理、预测预报、分析评价等在内的应急测报业务系统,不断提高水文应急测报的工作效率。
5.5.5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充分利用国家防汛抗旱通信信道,建设水文应急测报视频会商系统,提高水文应急测报会商的技术水平。
5.5.6 各级水文机构应根据需要建立水文应急测报专家库,积极储备技术力量,为水文应急测报提供技术支持。
5.6 培训演习
5.6.1 各级水文机构应做好水文应急测报的培训工作,做到分类指导、突出重点、严格考核、注重实效。
5.6.2 各级水文机构应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水文应急测报演习,不断地检验和提高应急测报能力。
6 责任与奖惩
6.1 表彰奖励
水文应急测报工作应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进行考核,对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
6.2 责任追究
对水文应急测报工作中出现的失职、渎职行为,应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7 附则
7.1 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7.2 本预案由部水文局负责解释。
7.3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